召募流程
  申請者經本家初步資料審核,約定時間面談並接受職前訓練後,由各組幹部及資深志工引領新進志工熟悉服務內容及環境,經3個月實習期間服務滿24小時,服務績效良好且通過評議者,發給志願服務證,即成為正式志工。接受基礎及特殊教育訓練後,申請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。


服務時間與出勤管理
  每日上午8時至晚間10時,志工得依志願排定服務項目及服務時段,並於每次蒞家服務結束時,親至社工科簽到處簽到,下班時間或國定例假日則設於本家服務台。服務時須穿著志工背心及配戴服務證,因故須請假時,應填具請假卡敘明請假事由及時間。
服務注意事項
  • 應遵守機構相關規定及內政部頒布之志工倫理守則
  • 應具有高度的熱心、愛心、耐心、與服務技巧,以確保服務品質
  • 根據自己的能力、興趣及專長提供服務,不要作超出自己能力範圍的事
  • 尊重服務機構的宗旨與權責,並嚴守服務品德及紀律
  • 尊重服務對象的人格尊嚴、自主意願及隱私權
  • 個案有關資料應予保密
  • 本著客觀超然的立場服務,不感情用事,不接受服務對象之任何報酬
  • 應具責任感,對服務對象不輕易許諾,經承諾者不得失信
  • 與機構工作人員及其他志工維繫良好關係,真誠合作
  • 虛心接受專業人員指導,遇有服務上的問題應向志工督導反應處理
  • 應誠實廉潔,不得有損害團體名譽之行為
  • 志工服務時不得有推銷物品、成立互助會或其他商業行為
  • 志工服務時不得蒐集或洩漏公務機密資料,或干預工作人員行政事務
  • 志工不得以私人名義代表本家接受其他機構之委託辦理活動或宣導,應請該機構人員逕與本家聯繫或來函辦理
  • 志工服務時須配戴志願服務證及穿著志工背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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