Q
申請兒童及少年教養需具備什麼要件?
兒童及少年教養服務對象為:
一、公費教養:收容年滿6至18歲之兒童或少年為原則。但有必要,得酌收年滿18至20歲因就學仍需繼續救助者;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主:
1、有兒童福利法第15條第1項、第17條第1項或少年福利法第9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之情事者。
2、父母雙亡。
3、父母雙方或負教養責任之單親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(1)年滿60歲。
(2)患有慢性精神疾病。
(3)罹患重病須長期治療。
(4)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。
(5)經刑事判決確定在執行中。
(6)失蹤。
4、鄉(鎮、市)公所冊列低收入戶者。
5、經法院協商裁定轉介收容教養之兒童及少年。負教養責任之單親,因工作而無法照顧教養其子女者,本家得依其申請視實際情形予以收容。
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:
1、無法定傳染病。
2、無精神疾病。
3、無須長期治療或照顧之疾病。
4、無患有中度、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,生活自理能力欠佳者。
二、自費教養:設籍澎湖縣,就讀馬公地區國民中學以上學校之在學少年,生活能自理並持有健保卡且無法定傳染病(含肺結核、B型肝炎)及精神疾病者。
一、公費教養:收容年滿6至18歲之兒童或少年為原則。但有必要,得酌收年滿18至20歲因就學仍需繼續救助者;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主:
1、有兒童福利法第15條第1項、第17條第1項或少年福利法第9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之情事者。
2、父母雙亡。
3、父母雙方或負教養責任之單親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(1)年滿60歲。
(2)患有慢性精神疾病。
(3)罹患重病須長期治療。
(4)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。
(5)經刑事判決確定在執行中。
(6)失蹤。
4、鄉(鎮、市)公所冊列低收入戶者。
5、經法院協商裁定轉介收容教養之兒童及少年。負教養責任之單親,因工作而無法照顧教養其子女者,本家得依其申請視實際情形予以收容。
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:
1、無法定傳染病。
2、無精神疾病。
3、無須長期治療或照顧之疾病。
4、無患有中度、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,生活自理能力欠佳者。
二、自費教養:設籍澎湖縣,就讀馬公地區國民中學以上學校之在學少年,生活能自理並持有健保卡且無法定傳染病(含肺結核、B型肝炎)及精神疾病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