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公務人員奉派(准)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加活動(如 紀念或慶祝活動、文康活動等)、訓練或研習等,得否核 予補休一案
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9月5日總處培字第11230289053號函影本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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